问题: 某人因工作失职,需要给处分,他不是公务员又不党员,问处依据是什么时候,请指教!
某人在乡镇某工作站工作,因工作失职需要处分,但他不是党员又不是公务员,能依据<<监察法>>给予该人处分否?
解答:
是可以的,根据<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>>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:
(一)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;
(二)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;
(三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。
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:
(一)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;
(二)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;
(三)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。
县、自治区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。
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;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。
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,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。
也就是说,监察的对象是包括非公务员,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也是应该受到监察的.所以处分是合理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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