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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 著作权

合作作品其中一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发表,其有一继承人,死后其发表权有谁行使?是合作者还是继承人?谢谢!

解答:

1、将他人作品改编属演绎作品,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二条 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其著作权由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,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。
2、如果你的行为是用于商业用途,当然不符合强制许可了,也就不适用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的合理使用的规定。不理解的参照http://law.asiaec.com/gsyf/zzq/517915.html
3、那么看你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:参见http://law.asiaec.com/gsyf/zzq/517915.html
如果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,你不需要对方许可,只需要向对方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即可。
如果上面两项都不是,那你侵权了!你权衡利弊吧!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。
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,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,即著作权不像专利、商标以登记为要件,作品一但创作完成不论其是否登记即受著作权法保护,对于保护期限不是单一的五十年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;如果是合作
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。
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电影、电视、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这个保护期限是受国际公约(即trips协议)约束的,你以为中国政府愿意向微软交50年版权费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