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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 法律

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。在分立过程中,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、戊、己、庚的债务达成协议。乙公司承担丁、戊的债务,丙公司承担己、庚的债务。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、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。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?
  A.该协议无效 B.该协议有效 C.该协议可撤销 D.该协议效力未定

解答: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0条的规定,对于己、庚的债务,应当由乙、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但是由乙、丙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,在乙、丙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合同应当是有效的。《公司法》第185条也有规定,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。
故选B该协议有效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