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: 要约和承诺
2000年9月15日,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,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,2000年10月初,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,甲公司通知乙公司:“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,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%,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。”乙公司收到通知后,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,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,正常情况下,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,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,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,立即答复:“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,接受无效。”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。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,合同没有成立。请回答下列问题:
1、甲公司10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:( )
A.是新要约
B.是对原要约的撤销,且撤销有效
C.是对原要约的撤销。如果乙公司及时对此表示反对,则撤销无效
D.是对原要约的撤销。如果乙公司没有及时对此表示反对,则撤销有效
答案:A。为什么不是要约的撤销?
2.乙公司10月3日的回信:( )
A.是有效的承诺,因为到达时候未超过有效期限
B.是无效的承诺,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,而且甲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
C.不构成承诺,因为要约已经撤销
D.是有效的承诺,因为正常情况下,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,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
答案是D。为什么不是C?
解答:
1、甲公司10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:( ) A.是新要约
原因是,原要约规定有明确的承诺期限,是不可撤消的。
2、乙公司10月3日的回信:D.是有效的承诺,因为正常情况下,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,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
原因是,迟到的承诺,不是延迟的承诺,迟到的承诺是有效的,除非甲公司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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